近日,張家口市出臺《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暫行辦法》。辦法明確對在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過程中不履職、不當履職、違法履職、未盡責履職,導致產生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人,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。
該辦法共計六章、三十一條,分別從生態環境保護職責、責任追究事項、責任追究方式、責任追究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規定 。
辦法明確,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,以屬地管理為主和“誰決策、誰負責”“誰主管、誰負責”“誰審批、誰負責”“誰污染、誰治理”“誰破壞、誰恢復”的原則,落實好責任主體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。
辦法規定,各級黨委、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,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,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。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,負主要領導責任。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、客觀公正、科學認定、權責一致、終身追究的原則,既嚴格追究責任,又依法保護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積極性。
張家口肩負著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和生態環境支撐區“兩區”建設的重任,該辦法的出臺,對于當地生態環境的保護將起到積極作用。